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林福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辖终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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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辖终555号案件名称
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林福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林福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辖终5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福,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玉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少帅,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福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259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建设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福上诉称,一、本案借贷为网络平台实施的套路贷,违反法律,以合法手段掩盖其非法目的,请法院予以审查;二、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为格式条款,没有释明应当认定无效;三、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综上,请求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25941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为借贷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有权管辖。借贷合同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借贷合同的履行地为出借人和贷款人住所地,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权管辖,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是否涉及“套路贷”的问题,上诉人对此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且该问题属实体审查范围,不属于管辖异议上诉的审查内容,对此本院不予审查。关于格式条款效力问题,本案为借贷合同纠纷,即使对管辖没有约定,原告、被告住所地均为合同的履行地,也是合同订立时双方均可预见的,故无论是否约定原告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均不剥夺任何一方的民事权利,因此该约定有效,上诉人认为该条款无效之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 建 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守 仁 书 记 员 李 瑞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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