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克全、张显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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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426号案件名称
邱克全、张显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邱克全;张显春;丁进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426号申请执行人:邱克全,男,1972年3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显春,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丁进梅,女,1973年6月4日出生。邱克全与张显春、丁进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依据白河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21)陕0929民初2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4683.28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17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张显春于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邱克全24683.28元。二、申请执行人邱克全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42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孝林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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