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隆泰塑料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善美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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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144号案件名称
沧州市隆泰塑料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善美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沧州市隆泰塑料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善美工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市隆泰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姚官屯乡姚官屯村。法定代表人:陈伟清,公司法人。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善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贾市庄镇卞家寨村。法定代表人:张位广,经理。本院在执行沧州市隆泰塑料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善美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车辆等财产类型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性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冀0921民初18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秀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建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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