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双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执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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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执219号案件名称
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双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双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三路8号1栋1单元26楼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P3DD34。法定代表人:江海,该公司行长。被执行人:杨双辉,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执行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双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双辉住所地属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了便于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25356号裁决书由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行。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 辉审 判 员 唐跃华审 判 员 蒋跃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阳少卿书 记 员 滕金鑫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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