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宇、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302民初377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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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302民初3778号之二案件名称
朱俊宇、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朱俊宇;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德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02民初3778号之二原告(反诉被告):朱俊宇,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维梁,江苏律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丁卯南纬二路。法定代表人:张国福,公司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波,江苏瀛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金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城华夏国际酒都商贸城J4-17栋6号。法定代表人:彭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思蒙,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朱俊宇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朱俊宇、反诉原告江苏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朱俊宇撤诉;二、准许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朱俊宇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小买审 判 员 司杨凯人民陪审员 王恒宝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陆振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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