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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郭志强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02民初5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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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702民初5964号
  •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郭志强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郭志强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02民初5964号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100号1幢1单元23层2301-2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75351429W。法定代表人:曲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英杰、霍思杰,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志强,男,汉族,1983年9月9日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保山西公司)诉被告郭志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安财保山西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志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安财保山西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志强的起诉,是依据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申请,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竞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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