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3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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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3669号案件名称
王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3669号 原告:王华,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949695X8,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358号蓝爵国际中心5幢1805室。 责任人:曾志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诉被告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华撤回对被告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84元,减半收取4642元,由原告王华负担。 审判员夏婧静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富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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