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焦建文、张明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21民初307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221民初3073号
  • 案件名称

    焦建文、张明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焦建文;张明福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21民初3073号原告:焦建文,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林,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明福,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焦建文与被告张明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焦建文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建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建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7元,由原告焦建文负担。        审判员    马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徐婉君书记员    包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