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建文、张明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21民初3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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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21民初3073号案件名称
焦建文、张明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焦建文;张明福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21民初3073号原告:焦建文,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林,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明福,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焦建文与被告张明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焦建文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建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建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7元,由原告焦建文负担。 审判员 马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徐婉君书记员 包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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