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与潘永芬,陈家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4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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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4860号案件名称
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与潘永芬,陈家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潘永芬;陈家德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4860号 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一路45号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5540790216。法定代表人:李素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德昌,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亮,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家德,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潘永芬,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家德、潘永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计收25.00元,由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邹沧燊 书 记 员 杨亚敏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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