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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与潘永芬,陈家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4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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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4860号
  • 案件名称

    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与潘永芬,陈家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潘永芬;陈家德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4860号 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一路45号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5540790216。法定代表人:李素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德昌,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亮,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家德,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潘永芬,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家德、潘永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计收25.00元,由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邹沧燊                       书  记  员    杨亚敏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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