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宾、白国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5民初28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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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5民初2851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建宾、白国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名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建宾;白国玉;周莉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5民初2851号之一原告:李建宾,男,汉族,1970年4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广福,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国玉,男,1974年6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被告:周莉霞,女,197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妻子。原告李建宾与被告白国玉、周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冀0425民初2851号民事裁定,对白国玉名下的个人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白国玉名下的个人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慧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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