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吉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肖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3民初2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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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民初2065号案件名称
铜仁市吉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肖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铜仁市吉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肖光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3民初2065号原告:铜仁市吉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天都锦绣天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322003407X。法定代表人:陈涛,系公司执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军,男,1966年8月12日生,侗族,住石阡县,系公司员工。被告:肖光华,男,1975年5月20日生,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现住石阡县。原告铜仁市吉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铜仁市吉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仁市吉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仁市吉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铜仁市吉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通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贺 倩书 记 员 熊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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