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巧、翟发轩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03民初4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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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03民初4483号案件名称
王巧、翟发轩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许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巧;翟发轩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03民初4483号原告:王巧,女,汉族,1971年2月28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芳,许昌市建安区法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发轩,男,汉族,1958年6月11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超,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巧诉被告翟发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受理。2021年9月3日,原告王巧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翟发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巧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巧撤回对被告翟发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巧承担。审判员 冯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誉娴(兼)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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