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斌与被执行人大连安宝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92执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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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2执417号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斌与被执行人大连安宝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斌与被执行人大连安宝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292执417号申请执行人李斌与被执行人大连安宝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辽0292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协议书规定履行执行款187549元(含案件受理费13815元、鉴定费2212元),并负担执行费2222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结案申请,此案即执行完毕。承办人:刘文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曲静怡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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