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金海、郭才生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2执4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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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2执4413号案件名称
连金海、郭才生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荥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连金海;郭才生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182执4413号申请执行人:连金海,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郭才生,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连金海申请执行郭才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82民初14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才生支付款项115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郭才生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8500元并承担执行费73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连金海自愿放弃。故(2021)豫0182民初14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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