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鹏坤、张立琦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13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1327号案件名称
任鹏坤、张立琦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建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任鹏坤;张立琦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任鹏坤,男,199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被申请执行人:张立琦,男,199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申请执行任鹏坤与张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17日做出的(2021)辽1322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0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现外出,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住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13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国强审判员 孙 静审判员 陈小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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