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1执14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21执1437号案件名称
荆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荆某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1执1437号申请执行人:荆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猗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1民初209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申请人荆某某150000元。被执行人李某某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银行的账户存款1521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姚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张 丽书 记 员 陈永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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