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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互通运输有限公司、淮安恒鑫园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4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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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4802号
  • 案件名称

    淮安互通运输有限公司、淮安恒鑫园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淮安互通运输有限公司;淮安恒鑫园艺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4802号原告(反诉被告):淮安互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澜南路****。法定代表人:王永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劲松,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被告(反诉原告):淮安恒鑫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农庄村**越新河南新2**国道东。法定代表人:张绪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燕,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淮安互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淮安恒鑫园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淮安恒鑫园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淮安互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审 判 员 夏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徐长春书 记 员 袁 蕾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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