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思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7民初1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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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民初1391号案件名称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思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思国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7民初1391号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吉文。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振兴,男。被告杨思国,男,汉族,1986年12月28日生,湖南省蓝山县人。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思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思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思国的起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思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86元,减半收取计843元,由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祖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星人书 记 员 王紫娴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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