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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磁山信用社、张平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81民初3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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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81民初3437号
  • 案件名称

    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磁山信用社、张平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磁山信用社;张平江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81民初3437号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磁山信用社,住所地武安市磁山镇一街大队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687037220W。负责人:王军生,该社主任。被告:张**江,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武安市。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磁山信用社诉被告张**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通知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爱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俊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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