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周泽正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6执489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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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执4895号之三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周泽正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周泽正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执489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268号附2号。 负责人:胡蓉。 被执行人:周泽正,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106民初34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申请执行周泽正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1740.05元及利息,执行费1276元,现本案已执行到位3602元。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某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周泽正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及大额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执行价值不高,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无股票基金、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应收债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都江堰市房屋本院已于2021年6月25日采取查封措施,查封期限为三年,但房屋系安置农房,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 均 审判员 康永红 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玲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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