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刚、杨天元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602执恢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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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02执恢407号案件名称
杨小刚、杨天元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杨小刚;杨天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21)川1602执恢407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刚,男性,1971年01月27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292519********,住广安市环溪二巷**(美茵水岸)****。被执行人:杨天元,男性,1963年10月24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292819********,住广安,住广安市广安区西溪花园******iv>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广安民初字122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杨小刚与杨天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较长时间履行。为规范执行和解工作,尊重各方当事人和解意愿,本案基于双方和解予以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杨小刚可在杨天元不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两年内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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