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崇志、唐建国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6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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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618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崇志、唐建国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周崇志;唐建国;许铁光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6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崇志,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申请执行人:唐建国,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许铁光,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崇志、唐建国与被执行人许铁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4民初3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崇光、唐建国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周崇光、唐建国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等情况,于2021年9月7日冻结了许铁光银行账户。2021年9月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许铁光的不动产信息,2021年9月1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许铁光名下位于湘潭市雨湖区房屋,已抵押,暂不宜处置。2021年9月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许铁光的公积金信息,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许铁光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许铁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周崇光、唐建国委托代理人侯小青,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崇光、唐建国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陈 琦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宋 铭代理书记员 贺麟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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