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塔市顺航汽车租赁中心、刘金山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81执1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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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81执1487号案件名称
灯塔市顺航汽车租赁中心、刘金山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灯塔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灯塔市顺航汽车租赁中心;刘金山;李壮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81执1487号申请执行人:灯塔市顺航汽车租赁中心,住辽宁省灯塔市烟台街道兆麟西路粮库楼1-3-1号。主要负责人:邢晓朦。被执行人:刘金山,男,1992年4月1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被执行人:李壮,男,1994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灯塔市顺航汽车租赁中心与被执行人刘金山、李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灯塔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081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郎晓东审判员 何永高审判员 金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兆毓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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