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记香、江华瑶族自治县六月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9执6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29执620号案件名称
莫记香、江华瑶族自治县六月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华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莫记香;江华瑶族自治县六月香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9执620号申请执行人:莫记香,女,1992年9月13日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六月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经济开发区金牛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587031999Q。法定代表人:旭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莫记香与被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六月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9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9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 昊审判员 石艳娥审判员 李彦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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