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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巧、张建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0执1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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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80执1767号
  • 案件名称

    黄小巧、张建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简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黄小巧;张建波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0执1767号申请执行人:黄小巧,女,199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委托代理人:杨国鹏,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建波,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本院在执行黄小巧与张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网络银行等信息,并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基层组织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张建波有银行存款4299.26元可供执行,本院已裁定予以冻结、划拨,其中81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剩余案款3489.26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张建波有位于四川省简阳市【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20)简阳市不动产权第0××6号】的林产,本院已裁定予以查封,因该林产系林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张建波有车牌号为浙JQ××**号的车辆,本院已委托该车所在地法院代为查封,经反馈该车已过户给第三人,故不具备处置条件。因被执行人张建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建波采取限制高消费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余57165.74元未履行。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兰林审判员  彭绍华审判员  高 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若馨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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