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茂虎与车文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2民初2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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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2民初2956号案件名称
冉茂虎与车文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冉茂虎;车文波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2956号 原告:冉茂虎,男,1964年7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华(系公民代理),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车文波,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冉茂虎与被告车文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冉茂虎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茂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茂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冉茂虎负担,余款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石 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冉 强书 记 员 何 沙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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