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市松树好宜多购物中心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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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642号案件名称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市松树好宜多购物中心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市松树好宜多购物中心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642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路北侧、金鸿公路东侧奥飞动漫产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瓦房店市松树好宜多购物中心,经营场所辽宁省瓦房店市松树镇向阳委。经营者:徐先一。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瓦房店市松树好宜多购物中心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本院2021年9月18日向原告发出通知,限原告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收到上述通知,原告至今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黎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 亚书 记 员 刘頔一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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