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久明、张金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3民初1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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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03民初1397号案件名称
马久明、张金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马久明;张金焕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03民初1397号原告:马久明,男,196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兴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健,河北山庄(隆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焕,女,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马久明与被告张金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久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5万元借款;2、被告承担诉讼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11月12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马久明不能提供被告张金焕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张金焕的送达地址,法院无法向被告张金焕送达应诉手续,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久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原告马久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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