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开宝、屠利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5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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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5287号案件名称
胡开宝、屠利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胡开宝;屠利忠;王九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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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5287号原告:胡开宝,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凯,江苏海越(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屠利忠,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告:王九妹,女,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原告胡开宝与被告屠利忠、王九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因原告胡开宝不需要被告王九妹承担责任,故原告胡开宝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九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林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开宝撤回对被告王九妹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广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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