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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开宝、屠利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5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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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5287号
  • 案件名称

    胡开宝、屠利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胡开宝;屠利忠;王九妹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5287号原告:胡开宝,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凯,江苏海越(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屠利忠,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告:王九妹,女,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原告胡开宝与被告屠利忠、王九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因原告胡开宝不需要被告王九妹承担责任,故原告胡开宝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九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林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开宝撤回对被告王九妹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广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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