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士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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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784号案件名称
雷士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雷士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李军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784号 申请执行人:李军,男,汉族,1980年9月17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雷士江,男,汉族,1986年3月12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住址:吴起县宗湾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555。负责人:胡玉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雷士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军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李军2000元,由被执行人雷士江赔偿申请执行人李军35098.2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雷士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雷士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己将案件款汇入本院执行局账户内,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李军兑付了案件款2000元,被执行人雷士江于2021年9月8日赔偿了申请执行人李军20098.25元,下余150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8日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雷士江于2022年1月17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军赔偿款15000元。申请执行人李军于2021年9月8日申请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执784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雷士江交纳了本案案件执行费4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执7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穆建勋审 判 员 刘生龙审 判 员 梁志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齐艳花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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