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厚钰、匡永胜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3民初257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23民初2570号
  • 案件名称

    王厚钰、匡永胜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绥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厚钰;匡永胜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3民初2570号原告:王厚钰,女,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龙,贵州牧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匡永胜,男,196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原告王厚钰与被告匡永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厚钰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匡永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厚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厚钰撤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已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王厚钰负担。审 判 员  丁 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朱远霞书 记 员  赵 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