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厚钰、匡永胜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3民初2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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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3民初2570号案件名称
王厚钰、匡永胜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厚钰;匡永胜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3民初2570号原告:王厚钰,女,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龙,贵州牧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匡永胜,男,196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原告王厚钰与被告匡永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厚钰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匡永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厚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厚钰撤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已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王厚钰负担。审 判 员 丁 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朱远霞书 记 员 赵 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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