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伍禄林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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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128号案件名称
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伍禄林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伍禄林;伍锡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128号原告: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上梅镇大汉西路。负责人:付翠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莹,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逸,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伍禄林,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伍锡明,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原告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与被告伍禄林、伍锡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6日起诉至本院。原告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吴燕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刘仁东代理书记员 李舒怡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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