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徐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2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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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2172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徐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徐进;陈美娟;江阴市卫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217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035252179,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45号。负责人:吴雅英。被申请人:徐进,男,汉族,1963年10月27日出生,住江阴市。被申请人:陈美娟,女,汉族,1965年11月26日出生,住江阴市。被申请人:江阴市卫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52467901M,住所地江阴市锡澄路889号。法定代表人:徐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与被申请人徐进、陈美娟、江阴市卫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徐进、陈美娟、江阴市卫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相应等额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进、陈美娟、江阴市卫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相应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昕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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