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远军与李仁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241民初2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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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1民初2879号案件名称
吴远军与李仁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吴远军;李仁林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241民初2879号 原告:吴远军,男,苗族,1975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重庆丰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仁林,男,土家族,1963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吴远军与被告李仁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远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仁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远军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2000元;2. 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1‰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原告受被告李仁林雇请在本县官庄街道路段修建铁路桥,修建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费用,尚欠原告2000元。2021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工资欠条》。在欠条中,被告承诺于2021年4月30日前付清尚欠原告2000元,如逾期未支付,则按欠款总额按每日1‰计算逾期利息。到期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支付。被告李仁林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原告付出了劳务,则有权获得对应报酬。该事实有原告陈述,有原告提交的《工资欠条》,有本院的庭审调查等在卷佐证,应予认定。因此,原告提出的由被告支付劳务费与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仁林于本判决书送达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远军劳务费2000元;二、被告李仁林于本判决书送达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远军劳务费逾期利息(利息以2000元为基数,按每日1‰,从2021年5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义务人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仁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良发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覃玉姣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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