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铃电梯有限公司、吴乃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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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424号案件名称
陕西西铃电梯有限公司、吴乃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陕西西铃电梯有限公司;吴乃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42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铃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玲,系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被执行人吴乃江,男,1974年5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铃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乃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12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吴乃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吴乃江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铃电梯有限公司电梯款200000元,但被执行人吴乃江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乃江自动履行50000元,下余150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还款承诺,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铃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4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 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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