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齐路军、王书昌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冀0921执160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609号
  • 案件名称

    齐路军、王书昌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齐路军;王书昌;沧县人民法院;山东省梁山县金合种禽有限公司;含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冀0921执1609号关于沧县人民法院、齐路军申请执行山东省梁山县金合种禽有限公司、王书昌、山东省梁山县金合和含有限公司侵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10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9月20日按照申请执行的标的和要求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