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宁波世霆建筑器材有限公司等章文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2021)浙0226执2132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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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26执2132号之六案件名称
浙江盛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宁波世霆建筑器材有限公司等章文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审理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浙江盛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宁波世霆建筑器材有限公司;章文兰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26执213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浙江盛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 法定代表人:钱忠辉。 委托代理人:姜亮,浙江泰杭(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思烨,浙江泰杭(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世霆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长街镇。 法定代表人:章文兰。 被执行人:章文兰,女,1965年4月15日出生,住跃龙街道。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盛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世霆建筑器材有限公司、章文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26执213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琴琴 审判员林欣荣 审判员葛昊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何山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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