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爱昊与周佳明民间借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5290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执5290号之二案件名称
陆爱昊与周佳明民间借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陆爱昊;周佳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2执52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陆爱昊,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周佳明,男,199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陆爱昊与周佳明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周佳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陆爱昊借款200,000元;二、被告周佳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爱昊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4,907.50元,由被告周佳明负担。因义务人周佳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陆爱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2,90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周佳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周佳明名下有6个银行账户、一套房产及一辆小型汽车。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对上述账户予以冻结,冻结到期日为2022年5月13日。另于同年5月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沪C6XXXX福特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到期日为2023年5月30日。还于同年9月9日预查封了登记在馨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属被执行人周佳明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永跃路XXX弄XXX号XXX室动迁房一套,查封到期日为2024年9月8日。三、向被执行人周佳明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周佳明名下的车辆因下落不明,本案中暂无法处置。查封的房产系动迁房,处置尚需时日。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沪0112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徐 强审判员 袁 洁书记员 潘正权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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