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1、杜某2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3民特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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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3民特9号案件名称
杜某1、杜某2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闻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杜某1;杜某2案件缘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3民特9号申请人:杜某1,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桐城镇平安西街居民。 被申请人:杜某2,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桐城镇平安西街居民。 申请人杜某1与被申请人杜某2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申请人杜某1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撤回对被申请人杜某2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杜某2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杜某1撤回对被申请人杜某2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 审判员 范全新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倩书记员 樊月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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