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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春华、付丽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85执21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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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785执21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佟春华、付丽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根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佟春华;付丽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785执2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佟春华,女,1957年5月6日出生,蒙古族,金河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执行人:付丽,女,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申请执行人佟春华与被执行人付丽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根河市人民法院(2021)内0785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佟春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被执行人应负担的义务为:一、被执行人付丽赔偿申请执行人佟春华医疗费2162.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误工费708.68元、护理费1105.59元,共计4676.39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付丽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021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付丽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住房公积金、房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已执行案件款100元,尚有4676.39元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国山审判员  陈伟平审判员  马世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建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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