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泰丰牧业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882执2817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执2817号之二案件名称
营口泰丰牧业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当事人
营口泰丰牧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辽0882执2817号之二营口泰丰牧业有限公司:你与申请执行人石某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882执8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20000及利息、延迟履行金。二、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本院地址:大石桥市法院执行局邮编:115100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毓海、周承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恢488号之一 下一篇 陈子龙、江苏金磊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3447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