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毓海、周承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恢4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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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恢488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毓海、周承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杨毓海;周承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恢4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毓海,男,汉族,住海州区。被执行人:周承志,女,住海州区。杨毓海与周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3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所购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38747.06元,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71.52元,共计41418.58元。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健审判员 杨 路审判员 高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竞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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