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君、赵春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3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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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3343号案件名称
张永君、赵春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永君;赵春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3343号原告:张永君,男,1960年1月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被告:赵春阳,男,197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原告张永君与被告赵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张永君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永君负担。审判员 杨昭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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