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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君、赵春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3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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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3343号
  • 案件名称

    张永君、赵春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兴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张永君;赵春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3343号原告:张永君,男,1960年1月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被告:赵春阳,男,197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原告张永君与被告赵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张永君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永君负担。审判员  杨昭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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