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某、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22执恢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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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恢181号案件名称
安某某、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安某某;赵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22执恢181号安某某、赵某某:申请执行人安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22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某某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安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赵某某清偿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受理费23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5300元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16日,本院依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执行中,本院(2021)陕0122执恢81号案件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赵某某名下的采矿设备,支付本案标的款92400元,滞纳金5069.49元,申请执行人安某某已领取,剩余滞纳金14027.40元其自愿放弃,案件执行费1434元也依法缴入执行费专户,至此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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