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桂修、朱茂云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22民初4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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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民初4720号案件名称
卞桂修、朱茂云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卞桂修;朱茂云;朱茂巨;卞修岗;卞维富;卞俊修;卞祥修;卞同修;卞成修;张兆永;卞修宇;周晓峰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2民初4720号原告:卞桂修,男,汉族,1945年4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原告:朱茂云,男,汉族,1957年9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原告:朱茂巨,男,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原告:卞修岗,男,汉族,1953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原告:卞维富,男,汉族,1944年6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原告:卞俊修,男,汉族,1942年4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原告:卞祥修,男,汉族,1940年9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原告:卞同修,男,汉族,1942年4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原告:卞成修,男,汉族,1954年7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原告:张兆永,男,汉族,1955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修岗,男,汉族,1953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寿县张李乡马郢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卞修宇,男,汉族,1981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周晓峰,男,199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原告卞桂修、朱茂云、朱茂巨、卞修岗、卞维富、卞俊修、卞祥修、卞同修、卞成修、张兆永与被告卞修宇、周晓峰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卞桂修、朱茂云、朱茂巨、卞修岗、卞维富、卞俊修、卞祥修、卞同修、卞成修、张兆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卞修宇支付土地流转费27000元;被告周晓峰支付土地流转费39000元;2、两被告支付违约金82000元,每人支付41000元。事实和理由:两被告于2019年4月22日与张李乡马郢村后郢组以下修岗为代表的10户农民签订土地承包流转协议,经营水产养殖,合同期限六年,付款方式每年每亩租金700元,并言明每年4月30日前付清当年租金,可两被告只付了2019年的租金80000元(2019年下欠2047元)。2020年的租金被告周晓峰只付了3000元,尚差39000元。按承包土地协议第八条法文定,如有单方违约付给对方每亩一年700元违约金,经多次追索,两被告不理不睬,故具状起诉,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虽诉请要求两被告支付土地流转费及违约金,但经本院庭审查明,本案所涉117.21亩承包地并非完全由本案原告享有,经本院释明,原告不同意在本案中追加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卞桂修、朱茂云、朱茂巨、卞修岗、卞维富、卞俊修、卞祥修、卞同修、卞成修、张兆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万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飞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2民初4720号原告:卞桂修,男,汉族,1945年4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原告:朱茂云,男,汉族,1957年9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原告:朱茂巨,男,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原告:卞修岗,男,汉族,1953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原告:卞维富,男,汉族,1944年6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原告:卞俊修,男,汉族,1942年4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原告:卞祥修,男,汉族,1940年9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原告:卞同修,男,汉族,1942年4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原告:卞成修,男,汉族,1954年7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原告:张兆永,男,汉族,1955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修岗,男,汉族,1953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寿县张李乡马郢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卞修宇,男,汉族,1981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周晓峰,男,199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原告卞桂修、朱茂云、朱茂巨、卞修岗、卞维富、卞俊修、卞祥修、卞同修、卞成修、张兆永与被告卞修宇、周晓峰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卞桂修、朱茂云、朱茂巨、卞修岗、卞维富、卞俊修、卞祥修、卞同修、卞成修、张兆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卞修宇支付土地流转费27000元;被告周晓峰支付土地流转费39000元;2、两被告支付违约金82000元,每人支付41000元。事实和理由:两被告于2019年4月22日与张李乡马郢村后郢组以下修岗为代表的10户农民签订土地承包流转协议,经营水产养殖,合同期限六年,付款方式每年每亩租金700元,并言明每年4月30日前付清当年租金,可两被告只付了2019年的租金80000元(2019年下欠2047元)。2020年的租金被告周晓峰只付了3000元,尚差39000元。按承包土地协议第八条法文定,如有单方违约付给对方每亩一年700元违约金,经多次追索,两被告不理不睬,故具状起诉,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虽诉请要求两被告支付土地流转费及违约金,但经本院庭审查明,本案所涉117.21亩承包地并非完全由本案原告享有,经本院释明,原告不同意在本案中追加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卞桂修、朱茂云、朱茂巨、卞修岗、卞维富、卞俊修、卞祥修、卞同修、卞成修、张兆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万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飞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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