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华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申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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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申267号案件名称
江阴市华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江阴市华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申2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江阴市华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西一村史家基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388657060;法定代表人:李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阳,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409-5号(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65119G。法定代表人:李仟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路1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716022。法定代表人:王珂平,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江阴市华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民初10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阴市华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是其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双方存在财产混同情况,其应当承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与中铁七局二公司签订的《钢筋网片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申请人已依约向中铁七局二公司供货,中铁七局二公司应支付相应货款。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是其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双方存在财产混同情况,其应当承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的问题,因中铁七局二公司系独立的法人单位,其应自行承担民事责任,申请人又未能举证证明两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江阴市华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阴市华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孟 雷审判员 陈桂艳审判员 戴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 月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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