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玉森、闵阿丽返还原物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辽1021民监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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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民监4号案件名称
郝玉森、闵阿丽返还原物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郝玉森;闵阿丽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21民监4号原审原告:郝玉森,男,195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原审被告:闵阿丽,女,汉族,1959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阳县。原审原告郝玉森与原审被告闵阿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2020)辽1021民初47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调解程序没有违反法律程序,申请人郝玉森已在原审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郝玉森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郝玉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袁 芳审 判 员 姜冬梅审 判 员 陈联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代书记员 丁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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