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陕西蓝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2执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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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2执313号案件名称
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陕西蓝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华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陕西蓝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582执313号申请人: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戚玲莉,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延成,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蓝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林敏敏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晔,陕西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蓝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1347854.98元,执行费15879元。已执行1363733.98元(含执行费15879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蓝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480000元,且申请人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同意冻结本案案款480000元为保全标的,剩余案款867854.98元已发放申请人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现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582执3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宏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霖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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