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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占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2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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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12184号
  • 案件名称

    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占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占军;丁士杰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12184号原告: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97号1610。法定代表人:曾燕,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忠秀,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公民身份号码:210。被告:王占军,男,19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公民身份号码:210。被告:丁士杰,女,19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210。原告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占军、丁士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委托代理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冯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肇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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