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喻培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5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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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5402号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喻培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喻培根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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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5402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41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楼、8-16楼。负责人:王彬泓,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惠,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港,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喻培根,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喻培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金友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 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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